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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三)根据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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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先行制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墙体外观;(三)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四)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五)乱设摊点或者乱倒垃圾、堆放杂物、高空抛物;(六)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七)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八)排放或者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九)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款规定的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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