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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审查、需要派出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的,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派出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
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等行政许可文件,受理部门应当加盖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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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环节出具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送达的补正通知、受理通知、不予受理通知、书面反馈意见等行政许可文件,受理部门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专用章。由派出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的行政许可,派出机构在受理环节出具的有关行政许可文件应使用加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专用章的函件。在行政许可决定环节送达的终止审查通知、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以及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等,受理部门应当加盖中国证监会印章。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受理部门还应当在相应文书上印明申请人举报投诉的途径。
中国证监会审查、需要派出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的行政许可,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派出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报送审查部门。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意见,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受理部门应当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决定按月送交信息管理部门在中国证监会互联网站上公布。中国证监会定期出版公告,收录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作出该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抄报受理部门和相关审查部门。受理部门负责接待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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