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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有效。未办理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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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性和对抗性,其效力范围及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理由在于: 其一,股权是资本权,流动性是其天性,且公司法已在股权协议转让阶段规定了限制性条件,故此,公司立法实无必要像对其他财产权一样设置过多障碍;其二,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无论是公司变更登记还是工商变更登记,都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生效。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或者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履行后才可进行。
1、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只是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但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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