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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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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 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 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最新的法律制度已经明确规定不再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且口供很多情况下本来就是以公安机关录的口供为准的,如果在检察院录的口供和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是不一样的话,对此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司法部门也会调查清楚的,犯罪嫌疑人要正确对待录口供这件事。
法律未明确规定,在自诉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下,检察院是否可以抗诉,但从立法本意去理解,既然给了自诉人追诉的权利,给了自诉人与被告人上诉的权利,检察院理应不再介入,否则就会破坏自诉这种制度。对自诉案件的生效判决,毫无疑问,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当事人对自诉案件的判决不服,可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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