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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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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二、提请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案件的审理、裁决权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三、缓刑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目前国家加大假释力度,符合条件的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国刑法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设立了假释制度,有利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限制条件:是指犯罪分子必须被执行一定刑罚后,在确有悔改、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假释制度。惟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根据《刑法》81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罚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10年以上;而死缓犯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包括死缓2年)。至于减刑的间隔时间要求和起算日期都应当严格依法。如果有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也可不受上述限制。另外,《刑法》82条规定,对于累犯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这两个规定,只要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罪,无论新的犯罪行为是否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发现,均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新判决确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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