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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
如果是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提供证据的方式与民事诉讼中相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有证据中,不允许有自相矛盾的证据的证据。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法院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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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符合必备的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立案受理的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行政赔偿损害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应当提供向被告申请的证据。但是,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一)被告应当按照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二)原告因正当理由无法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和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为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原告因被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行政诉讼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件、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二)提供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或者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部门核对后加盖印章;(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被告提供的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字或者盖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原物。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物,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视频等其他证据;(二)如果原物种类繁多,可以提供分。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相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确实很难提供原始载体,可以提供复制件;(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3)声音数据应附有声音内容的文本记录。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地址等基本情况;(二)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盖章证明;(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技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得出的鉴定结论应说明分析过程。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记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现场有其他人的,可以由其他人签字。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处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提供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语证书或者外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格的机构翻译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字。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明确标注,并向法院说明,法院应当审查确认。当事人应当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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