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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裁定的上诉状正确的写法

2022-07-08
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县乡村。法定代表人李,主任。被上诉人岳,男,1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镇人民路22号院62号。被上诉人李,男,19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县城关镇村。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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