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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构成购买假币罪,应予立案追诉。犯此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20条:销售、购买伪造货币或知道伪造货币运输,总额在4000元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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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2条规定的“情节轻微”,是指明知是假币而使用、持有,但数额较小等,不构成犯罪的情形。新刑法颁布施行后,对刑法172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没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定罪量刑标准,公安部也未制定新的立案标准。但公安部1992年制定的《伪造货币、有价证券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试行)》可以参考。该《立案标准》第1条第4款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国家财政金回债券而使用、存储、夹寄,数额在300元或10张以上的,应予立案侦直。至于如何认定“明知”,不仅要从其“表述”上判断,更要从其“行为”中推定。 制造假币涉嫌伪造货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国刑法持有、使用假币罪立案规定为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总面值3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张以上”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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