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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由承担事故责任的人赔偿。但一般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然后是商业保险,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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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
首先,机动车的修为基本都需要通过正规的专业单位来完成,因此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能够证明实际的修理费用。其次,就修车费而言,事故车辆当时的照片只是一种旁证,它只能证明车辆损坏的外表情况,因此很难对修车费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也就不能单独对抗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等直接证据。第三,对于受损车辆的维修单位,可以由受害人来选择决定,这也是受害人应该有的权利之一。第四,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的定损只是一种专业意见,不能完全以保险公司的定损意见为准来确定修车费,但这种定损作为专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修车费合理数额的参考因素之一。最后,修车费涉及价格合理性的问题,必要时可以通过价格鉴定来予以合核实,但需注意的是,判断修车费的价格是否合理,需要单纯从价格本身的高低来简单的判断。
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车辆的维修问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选定修车单位,进行维修,出具修车单以及修车发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赔偿,也可以提前修复后依据发票,修车单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申请鉴定机构就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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