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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离婚需要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携带好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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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予以登记(发证)。 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当事人有效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要一致;军人结婚登记应提交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和《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居民身份证》); 2、近期同版三张大二寸半身免冠合影证件照片(少数民族是否免冠,从其习俗)。 条件: 1、当事人至少有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辖区(本地居民与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到省民政厅办理); 2、当事人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自愿结婚,并共同亲自到场登记; 6、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7、当事人均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
办理户口迁移所需的证明材料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到迁入地的派出所填写入户申请表,报县公安局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的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户口迁移,应遵循人户一致和居住地登记的原则。
1、双方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2、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3、离婚双方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4、夫妻双方亲自在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6、婚姻登记员颁发,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__婚姻登记处;注销的退还本人。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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