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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受工伤后,去劳动局做工伤鉴定,但是结果出来后,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意,那么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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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就最后一次的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要求到权威机构重新鉴定,主张十级伤残赔偿。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第三次鉴定是在省里的哪个鉴定机构鉴定的?是否是仲裁委指定的坚定机构?具体是伤在身体的哪个部位?一般来说,是不同意重新鉴定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并向法院进行申请。至于费用的问题,是有申请重新鉴定的一方当事人负责。
可以再进行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认定书应该给你一份,你如果对伤残鉴定不服,可以向向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具体多少时间,建议你向劳动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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