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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质权人实现质权,就质物的变价优先受清偿,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而质权人未受清偿。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为债权人设定质权。但质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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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不能直接处置质押物。质权人在处置质押物时,需要与出质人协商质押财产折价,协商一致后方可处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后办理司法拍卖手续,但不得私自处置。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设立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然后由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押财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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