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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他人犯罪不成功是否构成立功,取决于具体情况,具体如下:1。积极阻止他人犯罪,但由于寡不敌众或在阻止过程中受重伤,虽然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但...
为实施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这类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为实施犯罪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 (2)准备实施犯罪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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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阻止工地施工,情节严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愤怒的报复和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损害耕畜,用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1)》第34条规定,由于愤怒的报复和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械设备,损害耕畜,或者用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诉:(1)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2)破坏生产经营3次以上的;(3)收集3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4)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至于犯罪中止,目前的通说基本上认为犯罪既遂后不再有犯罪中止。
1、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的立功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并积极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查处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刑罚的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除充分体现了该犯罪分子自身具有积极的认罪悔过态度外,既可以使其同案犯的犯罪行为及时受到法律的追究,又使司法机关减少了追查该同案犯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同时其规劝行为还可以促使同案犯认罪伏法、悔过自新,完全符合立功制度的意义。 2、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这就充分肯定了促使同案犯归案行为的积极意义。规劝同案犯自首的行为,不仅完全具备了与协助抓捕行为相一致的促使同案犯归案的行为特性,而且省去了司法机关的抓捕环节、确保了该同案犯认罪伏法,较之协助抓捕行为更具有效率性和经济性,更应当认定为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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