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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
满18岁的大学生在学校摔伤,学校不一定要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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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如果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校应没责任。 实习生伤害你时未成年,若你提起诉讼时他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经济能力的由其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伤害你时若成年了,应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能力的,由抚养人垫付。 可到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即自诉,不需交诉讼费。也可仅就民事赔偿提起民事诉讼,需由你预交诉讼费。 也可到公安报案,由公安局侦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你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交诉讼费。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从法律推理来说,首先推定学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没有责任。换句话说,不管学校是不是真有责任,只要其不能“证明”其无责任,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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