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答辩书》及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10日是指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行政复议法)是在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由1999年0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6号主席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法律,共计七章四十三条。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8月2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作出修改,在第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1] 2007年,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简称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并于2007年8月1日施行。
由于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如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有异议,申请人可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补充意见并提供补充证据(如果有补充证据的话);也可口头陈述,由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当场记录。 建议直接提交书面补充意见,避免遗漏事项和时间上的浪费。
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是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程序,它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申请人拒不履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8人已浏览
300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