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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的调查取证: 1、搜集基础性证据。搜集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证据; 2、收集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贿赂的证据; 3、收集...
收集基本证据。收集贿赂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贿赂人谋取利益的证据,是证明贿赂犯罪的前提。要注意查明贿赂主体是否有权谋取贿赂人的利益,查明受贿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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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法》第393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和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可以得出,被索贿而行贿的是否构成行贿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被索贿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但是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就能认定为行贿罪。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单位没有行贿的故意,而是因被勒索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不能认定为单位行贿。 33.单位行贿罪中的单位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行贿行为,不存在过失或疏忽。2012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予以明确。《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单位行贿的,在被追诉前,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减轻处罚 4.或者免除处罚;受委托直接办理单位行贿事项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知道的单位行贿行为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1]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是否免于起诉要看具体情形,是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还是直接被查出来!要分情况分析!数目不算大,有免于起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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