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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和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不一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方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应履行。如果一方拒不履行,另...
强制执行不是黑名单。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能力履行但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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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具有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强制执行没有财产,不会进入黑名单,但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会被列入黑名单,这里的黑名单是指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可以将其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即黑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一)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二)通过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三)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避免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消费限制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因此,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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