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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供水、通...
禁止在城镇街道的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牵绳挂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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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街道、人行道、车站、码头、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一)乱倒有毒有害物质;(二)晾晒腐烂发臭物品,乱倒粪便;(三)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四)乱摆摊经营;(五)敞放牲畜、家禽;(六)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行为。
城镇规划区内新区开发、旧城改建需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安置。经补偿或安置后,应当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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