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2、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4、全部退赃、退赔的; 5、主动投案的; 6、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7、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罪犯罪的主要特性具体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或窃取数额不是较大,但曾多次实施盗窃。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2、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4、全部退赃、退赔的; 5、主动投案的; 6、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7、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2人已浏览
197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1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