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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个法律不禁止,看银行是否接受。 银行贷款项目中本来也是多方联贷互保类业务的。 上述分析供参考,需要具体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如借款人逾期不还有担保人可追加担保人的还款责任。若担保是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可把借款人与保证人一起诉至法院或直接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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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如借款人逾期不还有担保人可追加担保人的还款责任。若担保是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可把借款人与保证人一起诉至法院或直接以保证人为被告诉至法院。但无论哪种方式诉至法院,若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担保人始终要承担保证责任,至于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那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 2、 金融借款设置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优先受偿,但若抵押物是房产且抵押人只有一套房产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法院在执行中一般不会对该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进行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即《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对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定:“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及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8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时,若没有其他约定,可以将出借人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从而可以向出借人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纠纷各方在纠纷发生前已经约定了管辖地的法院,就应当优先适用相关约定。要注意的是,这里约定的法院应当唯一且不得违反级别以及专属管辖的规定。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如借款人逾期不还有担保人可追加担保人的还款责任。若担保是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方可把借款人与保证人一起诉至法院或直接以保证人为被告诉至法院。但无论哪种方式诉至法院,若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担保人始终要承担保证责任,至于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那是另外一个法律问题。 2、 金融借款设置抵押权的抵押物可优先受偿,但若抵押物是房产且抵押人只有一套房产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的,法院在执行中一般不会对该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进行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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