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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全省14个市州公安局经侦部门与相关部门同步开展“5.15”经侦宣传活动,在现场设置宣传台,介绍典型案例,形象、生动、直观地把各种防范知...
从当前的研究及司法实践看,我国关于“经济犯罪”尚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内涵式概念。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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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对于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公安局给你行政拘留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过去我们一直致力于对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措施、方法等的研究,而对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经济案件侦查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笔者认为,洗钱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虽然在作案手段、表现形式、侵害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但基本的犯罪原理不会变。洗钱犯罪作为一类特殊形式的经济犯罪,必然有着其内在的规律可被我们掌握并加以应对。下面让我们通过对洗钱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在侦查思路上的比较,来思考洗钱犯罪的侦查思路、原则及对策的建立。
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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