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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行使探望权;如果法院已经就孩子的探望权的行使情况作出了判决的,则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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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男方不让探视孩子的,女方作为探望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法院接到申请后,首先是要求男方予以配合,比如送到将孩子送到指定地点与探视权人见面。男方如果不听法院要求,仍然拒不履行判决的,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男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权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其探望权的行使。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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