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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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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限定,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权,有下列要求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 2.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娃儿做法,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 4.有其他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 5.根据以上限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要求,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换抚养权。如有疑问能够任意来电询问请采纳。
1、可以起诉到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2、不可以根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协议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来使用。待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可以找家族中的老人或警察调解,也可以向起诉,要求看孩子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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