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两高将建立赌博网站等五类行为明确为“开设赌场”行为,存在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五类行为本身就是赌博行为。也就是说,即便是利用了互联网或移动通信终端等手段,如实施非赌博行为,也不能构成“开设赌场”犯罪。
具体要根据所构成的罪名来分析:如果构成赌博罪的,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之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赌注的。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第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赌注的。第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303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第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第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以上的;第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第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第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第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赌注的;第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第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246人已浏览
15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