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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民事诉讼时效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追诉期限自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持续或者持续的,自犯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
1、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一般的诉讼时效是3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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