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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应该将汇票进行交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
转让限制(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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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干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白,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未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A、限定性背书,(此种汇票背书后不得转让)B、特别背书。又叫记名背书。(此种汇票被背书人可以再作背书,将汇票权利再转让给他人。)C、空白背书,又叫不记名背书。(此钟汇票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持票人也可将其变成特别背书的汇票。)
汇票背书的效力如下:权利转移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权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背书人背书并转让票据后,取得票据所有权和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于善意取得者来说,只要是善意的,即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就可以通过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的背书方式获得票据。即使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背书无效,善意获得者仍然可以获得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背书转让汇票后,应当承担承兑和支付后手所持汇票的责任。背书人无法承兑或者支付汇票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是连续的,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无需单独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背书连续时,无需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即可向持票人支付;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的,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支付,也免除支付责任,无需向真正权利人支付。如果票据债务人续背书的持票人主张为非票据权利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他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应当对持票人的付款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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