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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的过错行为有: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过程的类型:一方有重婚;一方与他人同居;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一方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还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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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有重婚行为的属于过错行为一方在已经有婚姻状态的情况下又与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属于重婚,我国《婚姻法》保护一夫一妻制,构成重婚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2.一方有与他人同居的属于过错行为一方已有合法配偶,还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的。 3.一方有家暴行为的属于过错行为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家庭暴力,以殴打、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属于过错行为符合长期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的属于过错行为,对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比如生病不给治病、不照顾。以上就是四种法定的过错行为,要注意的是,我们平时认为的过错行为不一定符合法定的过错行为,比如我们常说的一夜情就不符合法定的过错行为,因为既没构成重婚也没构成与人长期同居的情形。但是如果要以对方出轨为由起诉离婚,法院会以此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注意收集合法的证据。
离婚过错赔偿有两种方式: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什么是无过错责任(一)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二)特殊过错推定,指行为人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三)一般来说只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下才能免责,因此,此种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极为类似,有学者把无过错责任分为绝对无过错与相对无过错,而相对无过错即相当于过错推定,但两者实际上有根本的区别,二、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三)从免责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五)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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