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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2、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3、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4、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5、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6、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7、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8、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 9、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 10、其他违法情形。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有两种保全债权的措施,具体如下: 第一,撤销权。也就是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 第二,代位权。即债权人对债务人造成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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