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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是或者说是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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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的辖区有约定的从约定开始,没有约定的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因合同纠纷而提起诉讼,首先要看双方是否在书面合同中对辖区法院有过承诺,有过承诺的承诺。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选择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地点。原告地点。目标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1、因房地产纠纷提起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仍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确立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队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支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6、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由于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因此对合同的内容,法律是赋予了很大的自由选择权利的,因此,当事人也是可以 协议约定合同管辖地的。但对此,法律也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即只能在规定的地点范围内由当事人协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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