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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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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一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费。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在行业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费率;低于控制指标的,应当降低费率。控制指标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间或者犯罪服刑期间,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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