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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可依据不同标准作不同分类。依房屋所有权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公房、私房、外产房、中外合资房和其他性质的房屋所有权。 (1)国有房屋所有权,即国家对国有房产享有的所有权。国有房产可分为直管公房(即由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房)和自管公房(即由全民所有制的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的公房)。 (2)集体房屋所有权,即由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享有的房屋所有权。集体房产主要来自集体所有制单位购置、自筹资金建造或联合建造,以及少量受赠房屋。集体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房产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3)私有房屋所有权,即由公民个人、家庭、数人共有或私营企业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在我国,私有房屋所有权根据其权利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一班城镇私房(包括购买的商品房)所有权、自建(购)公助房所有权。 (4)外产房屋所有权,即由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和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产权。 (5)中外合资房屋所有权,即由中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在中国境内享有的房屋所有权。中外合资的房屋所有权产生于中外合资双方合资建造、购置房屋等法律事实。目前,外产房产和中外合资房产都作为专门的房产所有权登记注册。 (6)其他性质的房产所有权,是指除上述五种房屋所有权以外的房屋所有权,如宗教团体等所享有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它是企业资产扣除债权人权益后应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既能反映所有者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又能体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理念。所以,所有者权益有几类,所有者权益有几类,按其构成,分为投资资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1、投资资本是指所有者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实际投资的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是指企业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总资本,即所有投资者设定的总资本之和。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合同和章程的规定及时筹集资本。若为一次性筹集,投入资本应等于注册资本;若为分期筹集,则在所有者最后一次缴入资本后,投入资本应等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企业的法定资本,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的财务保障。二、资本公积资本公积是指由所有者共有的非收益转化形成的资本,主要包括资本溢价(股本溢价)和其他资本公积。3、保留收益保留收益是指归所有者所有的权益,主要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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