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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32条什么内容?

2022-09-23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的;(三)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四)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耗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的;(五)未按照要求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的;(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措施的;(七)未按照规定落实节能措施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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