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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客运、货运汽车和仅在工域内的货运汽车及吊车、铲车等装卸机械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学校校车管理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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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二)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车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三)使用未经检测、检测不合格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四)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包车客运、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不使用或者使用无效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票、包车合同,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二)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的;(三)班车、包车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城区内的车站以外上下旅客、装卸行包的;(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配件登记档案和重要配件入库制度的;(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教练车标识、未安装和使用培训计时管理系统、未在规定的教练场地内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教练车的;(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未按照核定的准教类别规范施教,或者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或者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的;(七)道路运输车辆逾期未参加年度审验的。
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有权自行选择维修经营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实行定点维修或者安装、购买附加设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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