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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标准的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可以立案: (一)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造成轻伤以上伤亡的; 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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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具有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事故的; (二)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枪支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非法借枪罪的立案标准是:行为人非法借枪,造成人员轻伤以上伤亡的;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的;枪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中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大家从一些西方国家所发生的大型、恶行的持枪伤人案件当中也应该知道,我国禁止民众持有枪支不是没有道理的。可是,如果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非常的好,或者持枪案当中的犯罪嫌疑人还不满18周岁,这些都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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