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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如何认定

2022-09-01
在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公文优先,即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2)原始证据优先。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3)法庭证据优先。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出庭作证的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无利害关系的优先。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5)证据链条优先。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另外,法庭如果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效力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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