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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禁止童工使用的规定》,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使用者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月使用童工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2)用人单...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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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每个使用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范围,或者按照每个使用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有关非法雇佣童工的法律规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向16岁以下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实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录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员工在就业活动中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员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员工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责或与履行职责有内在联系的,应视为从事雇佣活动。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雇主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员工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员工在就业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发包人和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用人单位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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