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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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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孩子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另外,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关于涉外扶养关系,我国法律规定适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我国《》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该条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我国《》的精神,这里的扶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夫妻关系当事人间的扶养、旁系血亲关系当事人间的以及因姻亲关系产生的扶养。 2、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这里的“最密切联系地”,是指在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的前提下,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有利于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 3、根据该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可用来解决扶养责任的承担及扶养费的给付等问题。4.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九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一般的处理方法和原则是: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6.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法院应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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