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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的人为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该初步审定的商标称为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后,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均可委托我所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异议程序主要是征询社会对初步审定商标的意见,实行商标审查工作的社会监督。申请人提出商标异议所需材料: 1、《商标异议书》、《异议代理委托书》; 2、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页码、初步审定号; 3、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标、商品/服务类别; 4、提出异议的理由。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商标许可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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