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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权人可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此时行使的是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条规定明确了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对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下面具体介绍一下债务人去世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要求清偿债务,因为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之前,要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遗产分割完毕,则应当在他们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按比例清偿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只起诉担保人(保证人),但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则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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