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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的管辖是确定对某个行政违法行为应由哪一级或者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处罚的法律制度。 2、确立行政处罚的管辖原则,是以有利于行政机关实...
对于行政复议不服管辖法院的具体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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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条只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管辖问题,它区别于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所谓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即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职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权利或者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如: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治疗、扣留、强制约束、强制检疫等。对此,我们狭义的理解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行政处罚拘留不服管辖法院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便于原告参加诉讼,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院管辖规定如下: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交通事故不服行政复议的管辖法院的规定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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