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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
对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见《药品管理法》第九章,第74、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药品管理法74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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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和假药处理的药品,不是药品。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给予下列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或者销售; (2)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及原辅材料; (3)没收违法所得; (4)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 (5)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6)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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