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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注销之诉属于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诉讼费。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
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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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解散公司诉讼费的收取,有三种意见:一种按非财产类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为50元;二是因涉及清算,按破产案件的标准收取;三是按注册资金的数额比照财产类案件收取。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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