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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 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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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 本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本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这里有需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刑法修正案(八)》第37条在《刑法》第234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234条之一。本条规定为新增规定,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摘取其器官的行为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于违背当事人生前意愿或在当事人生前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该新增条款填补了该领域刑法规范的空白,弥补了行政手段规制的不足,旨在打击近年来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等犯罪行为。 一、立法内容与意义 为依法打击非法买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切断该类犯罪的利益链条,规范人体器官移植活动,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刑法》第234条之一针对该类犯罪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对于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专设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同时规定了该罪的法定刑。 由于人体器官供体和患者之间进行器官移植需要配型合适,这就形成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链条既独立经营又松散合作的特殊方式。“最多的时候,一个人体器官供体可能被三个中介‘三角’转手,才找到合适的患者。”[1]资料显示,“在人体器官买卖比较猖獗的印度、菲律宾、巴基斯坦和美国等国,从事非法人体器官买卖的中介活动亦相当活跃。许多人体器官非法中介已经发展到成熟、严密的公司化运作,他们无视生命伦理,侵扰移植安全,剥削供受双方,非法牟取暴利。”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这里有需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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