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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
1、原始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是指商标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商标权。大多数的商标权都是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得的。一般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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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总包人转包证据的途径有:双方在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约定,承包人后对外签订的所有分包合同,包括工程分包和均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将合同原件一份备案于发包人;否则即视为转包。 由此,发包人首先掌握了所有分包的原始证据,并可据此分析,承包人是否转包了工程或者以劳务分包为名实施了工程转包。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亲笔供词),证实犯罪的手段、经过、结果等,具体应当讯问以下内容:实施侵占行为的时间、地点、次数、数额、手段、经过、利用了职务便利、参与人、经手人、赃款去向等情况;对于多次侵占的,要逐一问清上述内容;对于共同犯罪的,应当问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2、证人(如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等)证言,证实: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与指控犯罪相关的往来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履行职务和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如签字报销、签订合同、收受款物等; (3)款物支出的手段、名义、特征; (4)款物被侵占的时间、数量; (5)单位对被侵占公款的财务记账、平账情况; 3、物证: (1)查获的赃款、赃物; (2)查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侵占的公款购买的物品; 4、书证: (1)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责范围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2)付款方的支出凭单、银行票据、双方合同书等书证材料,证明被侵占的款物属于单位所有; (3)用于平账的假发票及本单位关于相应款物支出的财务记账,银行帐单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或骗取签字批准,冒领本单位款物的票据、字据等,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使用的手段; (5)证明钱款使用去向的银行票据及其他票据; 5、签定结论: (1)司法的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证实侵占款物次数、手段、价值等; (2)刑事科学技术笔迹鉴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占的签字笔迹; (3)价格鉴定,证实被侵占物品的价值。通过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担任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其主管、经营、接触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客观事实。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证据的取得由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提供。当事人提供,法院自行取得证据,代理人提供。一、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对于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形,行政诉讼法虽有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对此进行了说明。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取得证据,限于两种情况: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止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2、人民法院依照申请取证的范围和条件(1)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在行政诉讼中,虽然原告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与被告行政机关平等,但在实际地位上仍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2)申请和处理调取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取证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取证申请。取证申请书应当注明以下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拟取证的内容;申请取证的原因及要证明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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