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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如果经债权人和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用房屋进行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的个人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产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相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确定是否为共同债务取决于是否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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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自己证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夫妻共同债务难以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一个典型的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李煜与林英华自由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很好,李煜欲出国打工,委托林英华向外借款。林英华以自己名义借现金10万元交付丈夫,夫妻双方未交接收据。在离婚诉讼中,丈夫坚决否认收受妻子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必然承担了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庭不可能支持无证据证明的诉讼主张。事实上,往往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对家庭的贡献大,诉讼结果却反而对他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的结果虽凭证据,但是未能合情合理,难以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一方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所需的,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但超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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