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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被告方诉至法院,求判给原告方多少钱?

2024-12-07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其所负债务时,可能会采取暂缓执行的决策,留待债务人具备了偿付能力之后,再来恢复偿还程序。如果债务人能够部分清偿债务,法院则可予以批准并同意其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来偿还剩余债务。此外,债务人还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参与劳动活动获取收益或者采用其他合法途径,逐步实现债务的偿还。 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并且具备偿还能力,那么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其中包括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乃至拍卖等措施。最后,如果债务人因为生活上的困境而无法承担借款,同时又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甚至失去了劳动能力,那么法院将会终止执行该案件。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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