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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要承担无偿修理或返工的责任。因此而造成不能按时交付的,要给付逾期违约金; (二)不按期交付的,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建设合同违约责任如下: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制违约人按合同履行义务。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当依法对对方进行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赔偿方式。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定金罚则也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债权的担保。
(一)超期验收的,根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的,依照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在工程尚未验收时,发包方就擅自动用的,因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四)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发包方的合同义务的,除可以顺延竣工日期外,应当向承包方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 (五)工程被中途喊停,或者要缓建,或由于发包方责任的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尽快采取弥补或减少损失的措施,而且,要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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