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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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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特殊情况下的(一)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双方都同意收养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参照上面的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三)(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2、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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