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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捺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被告人时,询问其是否同意为其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记录在案,并书面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和通知辩护的机关。
受援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者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并责令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公民申请,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经济困难的其他材料;(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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