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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违约各方分别按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责任,亦即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对损...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实际上双方均违约的情况并不必然发生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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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违约各方分别按照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此,理论和实务界均有较大的争议。 司法实务中,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过错而给对方的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且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体相当的,则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损失。如果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较重,则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在过失相抵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法官可以依据职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还包括支付违约金和定金。 1、继续履行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3、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赔偿。 4、支付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双方均未履行合并不能视为解除合同,但是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对合同履行准备方面的损失进行处理,厘清双方责任即可。 要看具体合同条款判断,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一般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合同中一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后履行的一方有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的一方若无法证明其不履行有免责事由,会构成违约。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同的终止时间,一旦合同到达终止时间,可以自然终止,但一般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追究。如果是同时履行,双方都没有履行,可能导致双方违约,按照违约条款确认各自的违约责任(违约条款不一定是对等的,而且很可能违约计算标准也不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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